(二)做好灾区卫生防疫消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防疫消杀工作。市级卫生部门做好重灾区环境消杀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指导灾区群众开展消杀。环境消杀可选用1吨水加2公斤漂白粉配制的消毒液喷洒。
(三)做好饮用水的修复、监测和消毒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灾区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清理与修复;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城市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监督与检测,重点监测灾区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源的水质净化与消毒情况,严格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指导灾区群众对散在水源进行卫生消毒,饮用水消毒可选用漂白精片,每片可消毒37L(公斤),维护群众饮水安全。
(四)加强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各级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畜牧等部门以受灾区域、过水食品生产企业、过水食品药品、因灾死亡禽畜为清理重点,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死亡禽畜、过水食品、霉变粮食等行为,确保灾后食品药品安全。
(五)加强传染病防控。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后防大疫的人员、技术和物资的准备,立即恢复灾区儿童预防接种服务,建立传染病疫情应对预案和疫情应急处置机动队,完善本辖区内应急救治医院各项准备,执行24小时疫情值班报告制度,加强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提供针对性预警预测和防控策略,做到预警及时,防控有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是实现灾区恢复重建的基础和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动员,加强组织领导。市、县要成立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
(二)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各级政府要把灾后卫生防疫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受灾乡镇、村屯及其它受灾区域要明确包保领导及责任人,做到所有受灾区域都有人负责,不留死角。卫生部门要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搞好卫生防疫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调度指挥;药监、工商、农业、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职尽责。
(三)加强技术指导,发挥专家作用。要依托省专家的作用,根据灾区的卫生防疫发展形势,及时提出研判策略。组织省、市各级卫生防疫专家组深入灾区,进一步加强对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