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受灾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援助。对因灾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成员,由于年龄、身体和技能等原因,经援助仍无法实现就业的,用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各县(市)区要对现有公益性岗位进行梳理,在集中使用自然减员岗位的基础上,围绕灾后重建可适量开发临时性公益岗位,全部用于安置因灾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加强对受灾劳动力的劳动技能培训。根据其培训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合理开设一些时间短、易掌握的培训专业,以县(市)区为单位迅速组织开班,有针对性地开展免费培训,使受灾劳动力在短时间内尽快掌握一门技能,以适应就业的需要。
(六)鼓励企业吸纳受灾劳动力就业。各级各类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尽量腾出岗位,积极安置受灾劳动力就业,并保持其在一定时期内就业的稳定性。对安置因灾死亡和水毁失地受灾家庭成员,企业要与其签订两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受灾劳动力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两年内不予辞退;对安置城镇受灾劳动力,特别是因灾迁入城镇,并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也要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受灾劳动力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一年内不予辞退。同时,对吸纳受灾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比照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七)加大灾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受灾劳动力开展生产自救、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的,优先予以受理,贷款额度按上限执行。
(八)加大失业保险扶持力度。对灾区受灾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年底前失业保险费实行缓缴。对灾区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支持其抗灾自救。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灾区受灾单位生产自救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扶持力度。
(九)加大养老保险扶持力度。对灾区受灾单位和参保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缓缴。对灾区离退休人员提前发放3个月养老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加大医疗保险扶持力度。对灾区受灾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年底前医疗保险费实行缓缴。
(十一)建立受灾人员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为保证灾区人民病有所医,对受灾地区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因灾受损、没有恢复正常工作之前,可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急诊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对因灾造成医保卡损毁丢失的,参保患者只需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救治,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参保信息后,即可办理结算或报销手续。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程序,尽快为参保人员免费补办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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