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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灾区就业和
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做好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鼓励和帮助灾区群众开展抗灾自救,根据吉林省关于加强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对受灾家庭成员中,有就业愿望,且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确保每户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二)对有培训愿望的受灾劳动力,全部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对农民因灾迁入城镇,并转为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工作措施

  (一)做好受灾劳动力就业和培训需求调查。以各县(市)区为单位,抽调专人深入受灾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受灾劳动力逐户登记造册,为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和技能培训提供依据。

  (二)围绕灾后重建,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灾后重建项目,重点安置受灾劳动力就业,使其在实现转移就业的同时,兼顾和参与家乡灾后重建工作。此外,要尽量立足本省区域内,开发劳务输出就业岗位,方便受灾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城市间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务协作联系,围绕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广泛搜集适合农民工的域外就业岗位信息,为外出务工创造条件。

  (三)多渠道开展企业用工对接,大力推进受灾劳动力劳务输出。根据搜集整理的域内外用工信息,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一方面要高密度组织企业用工对接活动,对灾区的求职人员,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最大限度满足受灾劳动力的求职需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媒体,及时把岗位信息传递到灾区,对有域外就业愿望的受灾劳动力,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组织输送,集中外出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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