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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安排

  (一)组织踏勘论证。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8月20日前完成对水毁区和建设用地区的现场勘察,并将位置、面积、损毁程度及选址等情况逐级上报;由各县(市)区国土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水毁地进行实地勘测,区分出永久损毁耕地、严重损毁耕地和轻度损毁耕地,提出水毁地整治具体措施。

  (二)进行规划设计。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深入水毁区域,认真听取水毁地农民的意见,科学实施水毁耕地规划设计,于10月底前编制出水毁地整治预算。

  (三)及时变更地籍。对永久损毁和严重损毁的耕地,由各县(市)区国土部门于10月底前将耕地变更为水毁后现状地类,并将其标注到现状图上,待复垦为耕地后再变更为耕地;对轻度损毁,农民能够自行恢复的耕地可不进行地籍变更。

  (四)积极申报实施。凡严重损毁和轻度损毁耕地按照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管理,并迅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并于10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争取省或国家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获批后,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资金筹措

  在资金筹措上,采取两个途径,一是向省和国家申报土地复垦项目资金;二是由省返回我市的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灾毁耕地复垦。

  六、政策措施

  (一)免收灾区农民住房重建的用地费用。对灾后原地重建和异地重建的农民住房,所涉及的土地测量费、土地证工本费等由国土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全部予以免收。

  (二)实行灾后重建先行用地。对灾后重建所需的城镇村居民点、基础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等,可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三)保证灾后重建用地指标。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市)区在市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县(市)区用地指标不足的,可预支安排,事后从市级预留指标中调剂补充。

  (四)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先行用地后办理用地手续的灾后重建项目,全部进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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