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管理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城镇水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重建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灾后重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就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强化质量意识
(一)县(市)区政府对灾后重建项目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的组织管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单位要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灾后重建项目需要,精心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和建筑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要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严格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并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要将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要按照《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旁站式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定期检查直接影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做好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杜绝出现质量缺陷。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特别是要做好屋面防水、厕浴间蓄水、排水管道通畅实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