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0修正)


  第二十四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五条 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封存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如实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情况的;

  (二)检举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直接销售。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包庇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负有打假责任而不履行职责,或者为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对依法应当将违法行为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