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文件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9〕1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有关省管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并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按相关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同时由集团母公司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将审查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书面形式报省国资委进行预审核。省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核意见,并及时通知国有股东集团母公司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由国有股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集团母公司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国有股东为省级单位的,由其集团母公司报省国资委进行预审核、审核;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其集团母公司通过同级国资监管机构逐级上报省国资委进行预审核、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