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重大科技专项实行财务验收审计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省财政科技项目经费绩效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现就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验收实行财务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实施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如项目提前完成,可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书面申请延期验收并说明原因。
二、项目验收前应按省财政厅要求进行财务审计,并作为项目财务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时同时提交《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验收财务审计报告》(格式附后)。财务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5人;
(三)熟悉财政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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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专项验收依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省科技厅、财政厅厅项目及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科技厅根据项目经费计划下达剩余资金预算,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将中止对项目的支持,撤消其项目承担资格,并进行通报、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附件: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格式)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验收审计报告
一、审计依据:
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任务合同书》。
二、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
项目总投资及其投资来源、资金用途是否与项目计划任务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