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其他违法实施检查的。
第九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按法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不开具罚收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的;
(五)使用、丢失、损毁罚没财物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的;
(二)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一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以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二)应当依法进行裁决而不进行裁决,或者违法不作为引发集体上访等案件、事件的;
(三)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第十二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给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发放款物而不发放或者无故拖延发放的;
(二)发放款物所依据的实事、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
(三)其他违法发放款物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二)出具或者运用虚假的检验、检疫、鉴定、勘验、评估结论等证明文件的;
(三)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假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取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