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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局机关相关各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擅自增加审批、许可条件或者实施己经取消的审批、许可项目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三)在审批、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将资格、资质证作为审批等行政决定前置条件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审批、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给予批准、许可的;
  (六)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许可决定的;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已丧失行政许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行政许可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许可的。
  第六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二)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第七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征收、征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范围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增减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改变征收、征用标准的;
  (三)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第八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检查,或者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检查的;
  (三)违法扣押财物,或者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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