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水〔2010〕125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局机关各处(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市水务局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对机关各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给予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该处(室)、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负面社会影响,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
(三)违法规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有关人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
(五)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