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核发程序:
(1)排污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市环保局承办部门依据申请材料和相关业务处室会审意见及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全面审核合格后上报审批。
(2)申报材料中申请排污总量较大且与实际排放量有出入、申请排污物排放量与环境统计数据出入较大、无环保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等需要现场核查的排污者,市环保局承办部门会同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依据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情况、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批意见,上报审批。
审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公示、发证
1.主管部门依法对拟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者的基本情况进行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许可证制作,并通知申请者领取。
2.对公示时有异议的排污许可申请,承办部门应组织进行调查,情况属实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情况不属实的,按规定颁发排污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严格办事公开制度,确保审批公平、公正、公开。
五、注意事项
(一)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排污者应于自《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2010年4月23日)起1年内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申请办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45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四)县(市、区)环保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应参照市级核发程序,对排污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颁发情况汇总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颁发排污许可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促进污染减排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局统一安排,有计划地做好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确保颁发排污许可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排污者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的情况进行监测;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