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颁发工作,建立一套高效可行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2010〕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对象
按照《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通称排污者),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害物质的其他污水排污者;
(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四)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其他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排污者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验收;
(二)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排污许可证颁发权限
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颁发
1.郑州市环保局审核颁发对象
(1)郑州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
(2)各县(市)、上街区化学需氧量(COD)年排放量5吨以上(含5吨)或二氧化硫(SO2)年排放量30吨以上( 含30吨)的排污者;
(3)市内各区化学需氧量(COD)年排放量2吨以上(含2吨)或二氧化硫(SO2)年排放量5吨以上( 含5吨)的排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