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洛阳市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解决城镇职工意外伤害残疾死亡补偿的重要措施,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又一补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引导城镇职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5元/人/年。保险金额最高额为18000元;航空意外保险金额最高额为90000元。
三、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察,选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作为全市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单位。其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责市本级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市本级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九县(市)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九县(市)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四、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范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五、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员名单登记统计和保险费的收取工作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开展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和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顺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