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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根据《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14号令)、《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豫民[2008]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普遍保障与重点保障相结合,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服务优惠减免为补充,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待遇大致相当,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县(市)区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参保费用的,经统筹地区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优抚对象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帮助其参保。
  第五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新农合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其他优抚对象,由优抚对象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为其缴费参保。
  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设立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把本地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凭证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及医疗服务费用减免待遇。具体减免项目及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优抚对象需转院治疗的,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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