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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四)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农牧林业科技观光园区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科技部门管辖的各类科技馆以及举办的各类科技展示活动,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减半或免费向老年人开放。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参观各类烈士纪念建筑设施。
  注重开发老年人才资源。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免收学杂费。
  鼓励省辖市、县(市、区)属影剧院,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戏剧、文体表演等(进口大片、引进剧团演出除外),实行日场优惠。
  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省内各旅游区(点)应在售票窗口显要位置悬挂老年人门票优待规定。对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减半;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对老年人订阅省内党刊、党报等刊物实行优惠。
  (五)提供维权服务优待,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积极推广基层法院设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巡回法庭”的做法,对行动不便的老年诉讼人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涉老案件,实行发案地现场审判的做法,增强社会教育效果。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要求,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注重从思想认识上解决赡养纠纷问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办理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公证机构免收公证费用。
  把为老年人法律服务内容纳入文明律师事务所、文明公证处和文明司法所的评选内容,推动其不断提高为老年人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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