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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2009年11月24日)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要求
  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
  (一)提供养老优待,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对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贫困老人,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等任务。
  各地在安排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确定示范项目户时,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并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给予资金扶持。在发展林业产业中,对有老年人的家庭给予优先考虑和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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