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查灾核灾。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是因灾造成房屋倒塌、农田绝收等重灾民户及其它方面的损失情况。根据核灾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灾民吃饭、穿衣等总体救助方案。
7.1.2 口粮救济。
(一)拨款。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是指缺粮人口中没有自救能力,需要政府给予救济的数量。需救济粮数量以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口粮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灾情和需救济人口情况,立即研究初步分配方案;5个工作日内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10个工作日内民政和财政部门行文下发各乡镇。救灾款不足部分可申请上级政府给予补助。
(二)借粮。受灾县(市、区)当需口粮救济人口超过5万人时,若需开仓借粮的,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具体借粮办法由民政、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研究确定。
(三)救灾粮款发放程序是:要在本人申请,村委审核、张榜公布、群众评议程序后,登记造册,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乡(镇)上报的名单制作救助花名册,搞好核算,填写救助卡,7个工作日内由乡(镇)直接发放到户。
7.1.3 衣被救济。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缺少衣被需要救济衣被的群众,要及时实施衣被救济。乡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县级民政局审核后,由灾区政府组织衣被进行救济,必要时从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紧急调运衣被。衣被发放过程仍执行灾民救助卡制度。
7.2 恢复重建
民房修建。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下的,在原宅基地建房,建房费原则上由县乡两级或灾民自行解决;因灾倒塌房屋100至500间的,亦在原宅基地建房。对于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于有半自救能力的户,给予适当补贴;对于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整村重建。以村为单位,因灾倒塌民房(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超过50%的,则需整村重建,重建工作由建设部门负责灾民建房质量、标准和建房图纸,灾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于有半自救能力的户,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对于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干旱灾害:指在较长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川径流及其它水资源短缺,致使土壤水分严重不足,对人类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洪涝灾害:一般由于强降雨、冰雪融化、冰凌、堤坝溃决、风暴潮等原因引起江河湖泊及沿海水量增加、水位上涨而泛滥以及山洪暴发所造成的灾害称为洪水灾害;因大雨、暴雨或长期降雨量过于集中而产生大量的积水和径流,排水不及,致使土地、房屋等渍水、受淹而造成的灾害称为雨涝灾害。由于洪水灾害和雨涝灾害往往同时或连续发生在同一地区,有时难以准确界定区别,所以常统称为洪涝灾害。
风雹灾害:强对流发展成积雨云后出现狂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因有时难以区别界定,统称为风雹灾害。沙尘暴所造成的灾害,也一并计入风雹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