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建立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或市政府上报。
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市、区)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5.2 灾情信息管理
预警信息的发布以传达专业部门和市政府发布的信息为主,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办理,报主管局长审批。其他业务处(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灾情信息。
6 应急响应
6.1 基本要求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根据灾害严重程度与发展态势,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6.2 响应等级
按照灾害损失情况,将市民政局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一、二、三”由高至低的三个响应等级。根据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按照响应等级流程图,由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启动和终止响应。
6.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6.3.1 三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5人,小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2万人,小于7.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0.25万间,小于2.5万间;
(四)发生大于或等于4.5级,小于6.0级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
启动程序按照流程图1实施。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办主任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局长。
6.3.2 二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15人,小于2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7.5万人,小于20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2.5万间,小于5万间;
(四)人口密集区发生大于或等于6.0级,小于7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大量房屋倒塌,临时需要安置人员数量较多时。
启动程序按照流程图2实施。灾情稳定后,由市救灾办主任建议,分管局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报告局长。
6.3.3 一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等于或大于2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等于或大于20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等于或大于5万间;
(四)人口密集区发生等于或大于7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大量房屋倒塌,临时需要安置人员数量较多时。
启动一级响应由局长决定,启动程序按照流程图3实施。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局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救灾办主任向局长报告,局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