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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规范

郑州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规范
(2010年7月5日 郑民文〔2010〕122号)


   为加强我市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权益,促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建设规范
  1.建设要求:新建敬老院占地面积一般在10--20亩左右,院民床位根据当地农村五保对象人数确定,一般不少于50张;敬老院设计和建设应符合老年人建筑物设计规范;敬老院在建筑方面,其出入口、老人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垂直通道、卫生间、活动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2.居室条件:老人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老人居室人平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m2;根据老人实际需要,居室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3.卫生场所设置:敬老院应设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卫生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地面应注意防滑。
  4.活动室和室外活动场所:敬老院要设立适合老人的活动场所,敬老院可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敬老院室外活动场所尽可能做到宽敞,除道路通道外,尽量少用坚硬材料,做到少坎多平,可配设休憩条椅。
  5.厨房、餐厅: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老人供餐需要,卫生整洁;敬老院应有满足老人进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敬老院应尽可能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二、组织建设规范
  1.敬老院的行政管理及任务:敬老院是县(市、区)乡镇福利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敬老院应设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县(市、区)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主任,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公安等有关方面人员任成员。其主要任务是决策、管理、协调敬老院重大事项,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依法维护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2.敬老院的监督管理及职责:敬老院应设院民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敬老院各项事务。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要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对院里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审核院民生活标准及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聘用的工作人员进行测评、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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