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社会福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涂改《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出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10000元罚款。
三、社会福利机构擅自分立、合并、解散社会福利机构,或擅自变更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以及服务范围、服务性质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依据
《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社会福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分立、合并、解散社会福利机构,或擅自变更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分立、合并、解散社会福利机构,或擅自变更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以及服务范围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罚款。
3、擅自变更社会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服务范围、服务性质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八章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在下列情形中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 :1、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播出广播、影视节目等;2、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等;3、设置道路地名标志、门牌标志、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志、公共设施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等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
行政处罚标准: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播出广播、影视节目等;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等;等 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
行政处罚标准: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设置道路地名标志、门牌标志、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志、公共设施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等 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
行政处罚标准: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应设置而未设置地名标志的;
2、地名标志破损、字迹不清或者残缺不全的;
3、未使用标准名称或者使用样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4、地名已更名,其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5、标志位置设置不当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逾期未纠正,但违法情形一般。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纠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逾期未纠正,但违法情形严重。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纠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逾期未纠正,但违法情形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纠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
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 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以该标志造价一至三倍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可以恢复原状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严重违法行为: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不能恢复原状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以该标志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不能恢复原状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以该标志造价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郑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内部制约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本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