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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若干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福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涂改《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出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10000元罚款。

  三、社会福利机构擅自分立、合并、解散社会福利机构,或擅自变更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以及服务范围、服务性质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福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分立、合并、解散社会福利机构,或擅自变更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分立、合并、解散社会福利机构,或擅自变更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以及服务范围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罚款。
  3、擅自变更社会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服务范围、服务性质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八章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在下列情形中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 :1、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播出广播、影视节目等;2、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等;3、设置道路地名标志、门牌标志、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志、公共设施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等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
  行政处罚标准: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播出广播、影视节目等;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等;等 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
  行政处罚标准: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设置道路地名标志、门牌标志、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志、公共设施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等 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
  行政处罚标准: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应设置而未设置地名标志的;
  2、地名标志破损、字迹不清或者残缺不全的;
  3、未使用标准名称或者使用样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4、地名已更名,其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5、标志位置设置不当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逾期未纠正,但违法情形一般。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纠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逾期未纠正,但违法情形严重。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纠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逾期未纠正,但违法情形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纠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以该标志造价一至三倍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可以恢复原状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严重违法行为: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不能恢复原状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以该标志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不能恢复原状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以该标志造价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郑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内部制约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本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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