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依据:
《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涂改、伪造证明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2具(含2具)以下应火葬的遗体外流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遗体已拉走,丧户正在进行土葬前期准备工作的。
行政处罚基准: 1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遗体拉走,已经进行土葬;
(2)有群众举报的。
行政处罚基准: 1500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的;
(2)遗体已经土葬,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行政处罚基准: 2000元。
四、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提供车辆、土地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依据
《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提供车辆、土地等便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准备提供车辆、土地,但没形成既成事实。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殡葬违法行为提供了车辆、土地,但没有将遗体土葬的。
行政处罚基准:1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遗体拉走,已经进行土葬的;
(2)有群众举报的。
行政处罚基准: 1500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
(2)遗体已经土葬,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行政处罚基准: 2000元。
五、医院、殡仪馆擅自允许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遗体被运走土葬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依据
《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医院、殡仪馆擅自允许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遗体被运走土葬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院、殡仪馆因管理不严、制度不全,造成2具(含2具)以下遗体外流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院、殡仪馆因管理不严、制度不全,造成2~10具遗体外流的。
行政处罚基准:1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院、殡仪馆因管理不严、制度不全,造成10具(含10具)以上遗体外流的。
行政处罚基准: 1500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
(2)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3)2具以上(含2具)遗体拉走,并已经土葬;
(4)擅自允许遗体被运走土葬的。
行政处罚基准: 2000元。
六、墓穴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依据
1、《
殡葬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收得,可以并处违法收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收得,可以并处违法收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墓穴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0.5-1平方米(不含1平方米)。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墓穴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1-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墓穴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2-3平方米(不含3平方米)。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墓穴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3平方米以上;
(2)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
(3)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七、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制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数量在1个以上5个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数量在10个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数量在10个以上15个以下的 ;
(2)有群众举报的。
行政处罚基准: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数量在15个以上20个以下的;
(2)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行政处罚基准: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民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
八、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依据
1、《
殡葬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