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行政处罚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5、设立分支机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一般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