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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若干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若干制度的通知
(郑民文[2010]22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促进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市局制定了郑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内部制约制度、郑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制度、郑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案件主办人制度及郑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案件指导制度。现将这些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郑民文[2009]20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郑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行政处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15日)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一般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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