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综〔2011〕13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应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上述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务必根据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