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通高中招生
(一)招生录取的原则
普通高中招生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身体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又要关注某一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招生的具体要求见:《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教基[2007]4号)。
(二)录取办法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体育测试等级和学生所报学校志愿统一组织录取工作,学校可参考学生成长记录和其他活动记录资料进行择优录取。
2、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允许部分学校进行加试。普通高中学校加试,主要用于差额投档后择优录取。加试重在进一步评价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试的内容应主要围绕考生在初中期间的研究性成果和才艺作品、获奖证书,以及所提供的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资料中的有关部分进行确认性评估与考核。高中学校也可以设计主题研究项目和综合分析性口试试题,由考生进行现场答辩。加试的形式主要包括:面试(口试)、答辩、实验(实地)操作、作品(成果)、特长才艺展示等多种形式。高中学校加试时,不得再对中考已考过的学科以及学科内容进行加试。
需加试的学校必须制定详细的加试方案,经地、州、市或师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加试应该在初中毕业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
3、优秀生保送推荐。对于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可免试直接推荐。各地的保送人数比例建议由各地自行制定。
4、体育、艺术特长生由招生学校按本校自主招生方案录取。
5、为了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体现教育公平,在对薄弱初中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进行考查的基础上,在本地区优质高中的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招生指标给相对薄弱的初中学校。
(三)高中招生的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课程改革要求的高中招生方案。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监督制度、诚信制度和评估制度,务求程序规范,杜绝招生中的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