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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2009-2013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和审验
  (一)《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管理,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
  (二)《继续教育证书》应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教师人手一本,一人一号。教师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后,须持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保存方式及审验方式,课时登记、备案、存档等管理方式,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教师培训机构须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教师参与培训结束时,及时在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如实填写培训课程及内容、考核成绩及课时,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四)继续教育登记和证书审验
  1.集中培训课时登记。教师按规定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或其他培训活动,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其继续教育学时按规定及所开课程的学时计,不少于160学时,由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予以登记。
  2.其它培训课程登记。教师参加校本培训、远程培训、自学和其他活动,包括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竞赛活动、教学论文、教材编写、新教师辅导等,不少于80学时,课时登记办法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在本管理周期内,凡参加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应按照自治区相关培训文件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凡参加与任职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并取得毕业证书者,可持毕业证书进行160学时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学时登记。
  4.经自治区教育厅或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校本培训及其他教师继续教育模式实验研究的,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统一管理,登记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5.证书审验。《继续教育证书》是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依据。各级教育部门应对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验。教师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后,可向任职学校负责人报告,提出验收申请。由学校负责对申请者的学时、考试考核成绩、教育教学工作及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并向教育主管审验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培训合格”“考核合格”双达标制要求予以审验,审验合格者,视为本周期继续教育合格。
  十一、继续教育考核和合格标准。本周期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实行“培训合格”“考核合格”双达标制,即中小学教师在按照规定完成240学时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同时,须参加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知识水平测试成绩合格(195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免考)、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合格(农村教师、幼儿教师、195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城镇教师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是否参加测试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方可通过《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继续教育证书》在本管理周期内有效,并作为教师职务评审、晋级的必备条件。
  凡在2008年内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成绩合格者,包括参加“两年制”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合格者、参加新疆中小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合格者、参加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知识水平测试成绩合格者,其《继续教育证书》及考核成绩有效期延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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