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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2009-2013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要求,负责制订本地(州、市)教师继续教育实施计划、规章制度,布置安排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筹措落实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督导、检查、评估本地(州、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认定本地(州、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负责本地(州、市)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制定本地区骨干教师培训方案,落实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州、市)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和远程教师培训计划;负责安排本地(州、市)中小学教师、学前教育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审验,负责本地(州、市)教师继续教育发证工作;建立本地(州、市)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负责安排本地(州、市)教师继续教育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初中教师和小学、学前阶段骨干教师的培训。
  (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及地(州、市)部署,负责制定本县(市、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筹措和管理本级继续教育经费;负责落实自治区级、地(州、市)级下达本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和远程教师培训计划,督导、检查、评估本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负责本县(市、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审验、发证工作;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负责本级教师继续教育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幼儿园、小学教师的培训。
  (四)教师任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培训规划,安排和落实各类培训任务,合理安排教师的教育教学与培训工作,保证每位教师都能接受相应的培训。学校制定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应在遵循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坚持“教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及各类培训,并为教师参与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学校应积极探讨和开展“校本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自修、自练、互教互学 、研讨、观摩教学、课程讲评、教案和教研论文评比等多种形式的校内培训活动,负责考核、评估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效。建立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档案,适时进行继续教育自查督导,公布和上报教师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
  (五)培训考核。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应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参加集中培训的考核由培训院校组织进行,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其它培训按规定分级进行考核。
  (六)继续教育审批(会签)、备案、审核制度。
  1. 凡需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序列进行管理的各类教师培训,承训院校、机构或主办单位,须参照自治区相应的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指导模块,制定培训方案和课程计划,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或会签)后方可执行。并须在完成培训计划1个月之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教师培训计划,其继续教育登记无效。
  2. 各级教育部门在本周期继续教育结束时(2013年9月底以前),须完成对教师本周期继续教育的最终审验工作。凡在职在岗任职1年以上的教师,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下达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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