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任职学校是教师继续教育主阵地,应为教师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三)各级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继续教育中心和教研、电教机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应在教师继续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条件的非师范类院校和高职院校,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下,按照教师培训的要求,承担一定的教师培训任务。
(四)新疆师范大学、新疆教育学院、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新疆教学研究室承担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研究和继续教育师资及骨干教师的培训任务。
(五)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的各级师范院校、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定期参加自治区、地(州、市)组织的培训者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教师教育工作需要;同时,要定期到中小学教学一线调研、听课,参加中小学教学、教研活动,积累实践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
(一)继续教育课程分集中培训课程和其它培训课程。集中培训课程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制定指导标准,各地参照执行。集中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60学时。课程按照公共课类、学科专业课类、实践活动课类三大类设置,其中公共课类课程占78课时,主要包括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类、教育理论与实践、班主任与班级管理、安全素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教学基本功训练、教育技术能力等,其中教育技术能力集中培训不少于40课时。学科专业课类占66课时,主要包括新课程、新知识拓展,学科专业类等。实践活动课类占16课时,主要包括观摩课、示范课、研讨课、教育教学经验交流等。
其它培训课时不少于80学时,其中20学时由区、地两级通过统一安排远程课程组织教师完成培训,其它校本培训60学时由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师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培训按照教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重点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科研能力、教学基本功、教育技术水平及少数民族教师汉语水平和“双语”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其中,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不少于20课时。
(二)各地、各学校根据培训课程设置,按照统一教学标准的原则选用教材。
(三)自治区组织力量建设远程教育师资培训资源库,研发各类远程教育师资培训资源,为中小学教师提供远程继续教育课程。
九、继续教育管理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本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划,部署、安排、协调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指导方案,组织编写、审定、推荐有关教材和编制教学指导纲要等;督导、检查、评估全区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认定办法,认定自治区级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培养机构资格;负责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自治区人事厅订购、管理《继续教育证书》等;负责组织中小学教师“培训者”培训,落实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制定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培训方案,筹措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培训经费;负责安排全区教师继续教育统计工作。负责组织高中教师和中小学、学前阶段骨干教师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