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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2009-2013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继续教育时间、形式
  (一)继续教育时间
  中小学教师、学前阶段教师每五年接受不少于240学时的培训,其中集中面授不少于160学时,其它培训不少于80学时。
  (二)继续教育形式
  教师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1. 集中面授培训形式。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教师培训机构分级开展中小学教师集中培训。
  2. 远程教育培训形式。主要指由区、地两级利用远程教育系统组织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地、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3. 远程教育与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利用远程教育系统开展远程培训,并辅之以集中面授辅导,整合教师教育资源,提高培训效益。
  4.校本培训及其它形式。教师在学校的组织管理下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自治区强化政策指导,依托区、地、县三级教研机构和教师培训机构构建专家团队,地、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实施。
  六、继续教育类别
  (一)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在职教师每五年参加岗位培训不得少于240学时。
  (二)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新任教师当年接受岗前培训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教育机构当年对新任教师培训不少于80学时,任职学校当年对新任教师培训不少于40学时。2013年3月1日前录用的新任教师在完成岗前培训的同时,还须按规定完成本周期继续教育。
  (三)骨干教师培训。地(州、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级对各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进行轮训,根据培训需要设置课时。
  (四)班主任培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对班主任进行轮训。班主任每五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30学时,校本培训不少于10学时)。地(州、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骨干班主任培训。
  (五)“双语”教师培训。自治区对“双语”教师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层、分级、分学科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以适应推进“双语”教学的要求。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在职教师“双语”培训,均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培训需要设置课时。
  (六)学历提高培训。在本管理周期内,参加与任职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学历、第二学历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者视为本周期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合格。未取得毕业证书者不予认定。
  (七)其他类型培训。根据素质教育和教育管理要求,开展的其他各类教师培训需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审定。
  七、继续教育基地
  (一)建立和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审批、挂牌、考核、评估制度。自治区教育厅制定《自治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学机构资格条件及评估办法》,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考核体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培训基地的审批、挂牌、考核、评估工作,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于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考核,在一个管理周期内至少进行1次。评估、考核合格的机构方可获得举办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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