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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申报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备选单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申报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备选单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荐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备选单位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9]13号)要求,教育部拟在今年再评审认定一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进一步扩大实验区范围,推动社区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做好此次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和范围

  各地、州、市原则上可推荐一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备选单位,推荐范围为自治区级社区教育实验区。

  二、备选单位基本条件

  (一)初步形成了“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落实了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促进了本地区社区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了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和志愿者为主体的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

  (三)设立了社区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经常性财政开支。原则上,专项经费应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

  (四)组织开展了在职人员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老年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外来人群适应城市社会生活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社区居民全年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总人次达到常住人口的50%以上。

  三、报送材料的要求

  (一)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个推荐单位要有明确详细的推荐意见。

  (二)所推荐单位社区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介绍。

  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按照要求进行申报。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后再上报教育部,请各地务必于2009年4月6日前将申报材料用特快专递寄至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张雅轩

  联系电话:0991-2885036(传真)

  电子邮件:yaxuan517@yahoo.com.cn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19号 邮编:83004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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