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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妥善解决部分在岗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妥善解决部分在岗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2009年9月,我区 “两基”工作将接受“国检”,“师资水平”是“国检”核心指标,其中教师资格持证率至关重要。从目前迎“国检”反映的师资问题来看,在岗中小学教师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教师资格证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认定”原则指导下,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迎“国检”工作顺利进行,现就2006年2月1日之前在岗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在岗少数民族教师汉语水平考试(HSK)达标问题

  汉语水平考试(HSK)达标是母语为非汉语少数民族教师获取教师资格证的必备条件,也是全面推进“双语”教学的必然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但考虑到语言学习的年龄特征,以及“两基”迎国检的迫切需要,决定对45周岁以上(即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为2006年2月1日之前入编在岗的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教师,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HSK成绩不作硬性达标要求,其他政策不变。

  二、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问题

  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是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规定。从2005年开始,自治区教育厅规定通过自学考试统一组织“教育学”、“心理学”测试,一般一年组织2次考试。根据“两基”迎国检的需要,为了使教师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考试,2009年教育厅将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次数(一年4次)。同时,经请示教育部,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两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另行),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关注考试组织安排情况,积极动员相关人员报考。

  三、关于重申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法制化、规范化的总体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明确规定:自治区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年内仍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当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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