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通、成人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社会助学,应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成人教育或培训机构统一组织举办和归口管理。学校其它机构不得面向社会自行开展社会助学活动。要从严控制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四、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自考管理部门与助学机构应分开,参与命题评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助学活动,自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助学机构兼职。
五、社会助学机构开办的助学专业须与全国考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一致,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助学专业范围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开办卫生、师范类等特殊专业,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办核准专业范围以外的专业。
六、社会助学招生简章(广告)必须在招生宣传前一个月,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刊播。招生简章(广告)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标题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标注,要明确取得学历文凭的方式,不得使用含糊、欺骗和误导的用语,不得涉及与助学无关的内容。对擅自散发、刊播虚假招生广告造成后果者,将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广告)经备案后,有效期为六个月。
七、区内社会助学机构跨地州招生,必须持有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介绍信,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外社会助学机构在我区招生宣传,须持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介绍信,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方可在我区进行招生。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的社会助学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和取缔。
八、社会助学机构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范围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收费应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参加社会助学的学生收费退费问题执行《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价费[2005]729号)有关规定。
九、社会助学机构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注册地址等有关内容,要按审批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以上变更事项,如同时变更两项以上内容,应重新按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