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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助学机构:

  近年来,我区部分大中专院校在国家和自治区的倡导和支持下,举办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班,对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推进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办学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办学思想不端正,以创收、营利为办学目的;一些学校对社会助学缺乏统一管理,院系自行对外招生,违规办学;少数学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办学点或设立办学分点;一些社会助学机构混淆助学与学历教育的界限,招生宣传含糊其词,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学生等。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良好社会形象,对社会助学工作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纳入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管理范畴,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管理,接受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在地、州、市范围开展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机构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开办助学专业及考生报考专业接受同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社会助学主要由取得资质的公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具备助学条件的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社会助学机构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委托或者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承办。

  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必须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师资力量、实验条件和图书资料,并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符合开展社会助学工作条件的公办和民办学校,须到当地民政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收费许可和财务票据领取等手续,方可开展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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