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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厅“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方便家长,服务学生,自治区采取发“学生饮用奶”卡(票或卷)的方式推进“学生饮用奶”工作。“学生饮用奶”卡(票或卷)由各地政府部门统一监制,定点企业负责印制,实施学校盖章后生效,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学生或学生家长签字领取,前往经自治区和当地政府认定,定点企业设置的学生饮用奶配送站(点),自行选择经当地政府认定的学生饮用奶品种,通过交卡(票或卷)、补差价后领取“学生饮用奶”的方式(具体办法见自治区和各地学生饮用奶卡<票或卷>管理规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也可探索简便易行的方式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

  自治区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资金管理按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始终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学生饮用奶的各个环节。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同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畜牧等部门,认真做好学生饮用奶的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饮用奶生产定点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落实学生饮用奶质量承诺,确保学生饮奶安全。根据《自治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学生饮用奶必须选用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定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生产、在包装上印有“新疆学生饮用奶”标志的学生饮用奶(名单另行公布)。凡实施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不得定购和组织学生饮用非定点企业产品。

  (二)坚持“政府引导、学校组织”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自治区和当地政府的要求,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自治区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重大意义和财政补贴政策,按照“政府引导、学校组织”的原则,教育和引导学生饮用牛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下达指令性指标或强迫学生喝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采取减免或免费供应等多种方式给予帮助。

  (三)坚持“不得向定点企业收取费用”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与乳制品企业的学生饮用奶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细化职责分工,确保这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坚决杜绝循私舞弊等违纪现象的发生,不得向定点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自治区和当地政府核定的价格之外任意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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