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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学校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建立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故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机制,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加强卫生(保健)室建设,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配备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应设立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卫生工作。

  (一)高等院校(含高职高专)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设卫生(保健)科(室)。

  (二)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设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三)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老师由现任具有教室资格的教师担任。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老师应接受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校医院、卫生室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对外租(借)科室。

  第五十六条 学校医院、卫生(保健)室的医务人员以及配置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医师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不得无证行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定期对校医院、卫生室、保健室等传染病管理部门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医源性感染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一年一次健康体检制度,特别要对全体学生每年进行2次视力测试,建立相应的学生健康档案和卫生(保健)室资料。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分析学生主要健康问题,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和进一步检查的建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等卫生知识宣传教育。设立卫生宣传专栏,并定期更换。中小学校应在冬春季节以及传染病流行时期应根据情况实行传染病晨检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应制定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故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校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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