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做到:
(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二)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设计和所用材料,必须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涉水产品必须持有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四)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有关规定,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完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五)二次供水蓄水池、水箱必须专用、专人管理,观察孔必须加盖加锁。
(六)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合格方可重新供水。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供桶装水,必须做到:
(一)建立桶装水供应索证制度。
(二)提供的桶装水必须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
(三)一次性口杯必须持有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条 学校应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故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学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故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