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包括承包、租赁承包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校长。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建立准入制度,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做到职责明确。学校卫生管理机构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准入制度并对每次检查进行记录。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应当选择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进行采购,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索证制度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定有严格的食品及原料采购验收制度,由经过食品卫生质量相关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食品的采购和验收工作;
(二)严格把好食品及原料进货关,进货渠道正规,不采购无证照经营单位或流动摊贩供应的食品及原料,不采购《
食品卫生法》第
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定点向供货方采购食品的,签订有确保食品及原料卫生质量条款的采供协议书,索取供货方的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向供货方批量采购的,同时索取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采购食品及原料建立索证台帐,建立台帐的主要食品原料品种为: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食品添加剂、粮油、调味品等。建帐内容包括:采购日期、品名、供货单位、数量、卫生质量或来源证明资料(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发票或收据等采购凭证);
(五)采购食品及原料时检查索证资料、标签标识及感官质量,杜绝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无证照加工豆制品、农药超标的蔬菜、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及其他有毒有害的违法食品及原料。
第四十二条 食品原料存放场所的卫生、保管条件、三防设施应符合《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管理人员应做好原料出入库记录。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清洁,并配置可封闭的垃圾暂存容器。
第四十四条 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后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以简单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食堂,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备案登记,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履行好自身管理职责,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