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并制定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学校应制定部门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相关卫生法规和卫生管理知识培训。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环境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的管理,落实有关卫生措施,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人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学校必须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对存在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应定期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建筑设计、功能区设置以及卫生设施应严格按照《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进行设计和配置,并做到:
(一)学校食堂的食品处理区应能满足就餐人数的需要,面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要求。
(二)不具备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的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凉菜。制售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其内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卫生许可量化条件》。
(三)学校食堂应制定留样管理制度,并坚持做到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四)就餐场所应当设置能满足学生就餐人数需求的流动洗手、餐具清洗设施。
(五)学校食堂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对书面意见和投诉,应追查原因,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