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学卫生监督检查,即对学校的教室人均使用面积、课桌椅、黑板、采光、照明和微小气候及学生宿舍等,要求其符合《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要求高等院校(含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普通中小学,设立校医院或卫生(保健)室,负责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要求学校为学生设置水冲式公用厕所和流动洗手设施。学校如设置旱厕应设于水源及学生食堂下游25米以外。
第十九条 要求学校应设置生活垃圾暂存处,并做到及时清理。保证校内环境卫生清洁,不得有污水坑、垃圾堆等蚊蝇孳生场地。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加大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规范食品卫生许可项目。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监督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学校食堂量化分级从两个方面实施,一是卫生许可审查,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量化卫生许可评分表》进行赋分;二是日常卫生监督,依照《餐饮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赋分。根据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得分,分别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评价结论:
(一)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得分低于总分的60%或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评为差。
第二十二条 学生食堂的卫生许可审查,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量化卫生许可评分表》,审查评价结论为良好或一般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审查评价结论为差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一年内,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学校食堂进行常规的卫生监督。日常监督检查使用《餐饮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对审查评价结论为良好、一般,确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等级。对做出审查评价结论差的学校食堂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学校食堂应当停止生产营业。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对学校食堂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A、B、C三个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