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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学校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学校卫生工作应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第六条 全面掌握学校卫生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卫生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学校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学校卫生管理的发展趋势,推动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八条 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计划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告工作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对学校有关人员进行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负责对学校教学卫生、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学校生活设施卫生及学校卫生(保健)室等工作定期进行督导与检查;并将其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改进意见督促落实。

  第十条 与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了解本地区学校卫生现状及学生健康主要问题,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通报制度。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

  第十一条 负责建立学校卫生工作责任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学校的卫生安全隐患,要求学校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指导学校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第十二条 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卫生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学校卫生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将检查结果通报给上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接到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扩大的,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负责督促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学校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学校每年投入的卫生经费不低于教育经费的1%。

  第十五条 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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