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学校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卫生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卫生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保障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
财政部颁布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和《
教育部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学校卫生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我厅与卫生厅联合制定了《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学校卫生管理办法》,现将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保障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全日制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寄宿制非学历办学机构。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法律规定的卫生许可。卫生部门实施的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