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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09年秋季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的通知


  5.为了确保培训工程顺利进行,各培训院校能够开展正常的教学工作,教育厅党组研究决定,将培训经费一次性下达,即2009年春、秋两季共1518名学员两年的经费一次性下达(经费已于去年年底到位)。另外,未完成当次培训计划的院校,教育厅决定将未完成计划的相应经费由培训院校结转至下一学期继续使用。请各培训院校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按照经费开支标准,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6.“双语”教师培训实行单独编班,小班教学,原则上每班25至35人。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原则上5人一间宿舍。

  7.受训教师培训期满,必须参加由培训院校统一组织的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存档。考核要按照目的性、客观性、全面性、发展性的原则,力求做到科学、全面、细致。考核的重点是汉语听说读写、政治理论与职业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计算机基础知识、基础教育新课程、汉语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政治表现和校纪校规等7个方面,并侧重于对学员汉语水平、专业能力、实践能力、汉语授课能力的考核。汉语水平的考核(HSK),要求非汉语学科培训学员,小学达到HSK5级,初中达到HSK6级;汉语学科培训学员,小学达到HSK6级。“双语”教师培训采取培训与自学考试提升学历相结合的方式,以调动参训学员的学习积极性,解决汉语水平考试(HSK)缺乏汉语口语考核因素的突出问题,将“双语教师自学考试”《汉语口语》统考科目成绩与培训期间学员必须参加的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一起,作为“双语”教师培训考核的硬性指标,与“双语”教师培训结业证书挂钩,即参训“双语”教师必须在汉语水平考试(HSK)中成绩达标、在自学考试《汉语口语》科目考核中成绩合格,并在参加培训院校组织的其它相关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方可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经考核合格者计入本人继续教育学时,可视为本管理周期内继续教育合格。

  8.受训教师必须服从培训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培训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受训教师在培训实习期间不得携带配偶、子女。

  9.受训教师凭我厅出具的培训通知书,到指定的培训院校报到。

  联 系 人:师资管理处 陈丽

  联系电话:0991-2889472

  附件:1.2009年秋季少数民族理科“双语”教师培训工程计划明细表

     2.2009年秋季少数民族文科“双语”教师培训工程计划明细表
 
     3.2009年秋季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指导计划

     4.2009年秋季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材目录(一)

     5.2009年秋季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材目录(二)

     6.2009年秋季少数民族理科“双语”教师培训单位表

     7.2009年秋季少数民族文科“双语”教师培训单位表

     8. 2009年秋季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人员汇总表(理科)

     9.2009年秋季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人员汇总表(文科)

     10.2009年秋季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人员登记表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1:
2009年秋季少数民族理科“双语”教师培训工程计划明细表

培训学科

 

 

 

生源地区 

合计

小  学

初  中

小计

数学

汉语

信息技术

小计

信息技术

总 计

397

367

161

141

65

30

30

乌鲁木齐

8

8

5

3

0

0

0

克拉玛依

6

6

2

2

2

0

0

石河子

0

0

0

0

0

0

0

吐鲁番

21

19

9

7

3

2

2

哈密

13

12

5

5

2

1

1

昌吉

11

11

5

4

2

0

0

博州

14

13

6

5

2

1

1

巴州

29

28

13

9

6

1

1

阿克苏

56

52

22

20

10

4

4

克州

21

17

7

7

3

4

4

喀什

75

69

30

25

14

6

6

和田

58

54

22

22

10

4

4

伊犁

51

48

21

20

7

3

3

塔城

17

15

7

6

2

2

2

阿勒泰

17

15

7

6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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