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09年秋季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培训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和全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规划,我厅决定实施2009年秋季两年制“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计划下达小学、初中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计划839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队伍为目标,坚持“培训一个、管用一个”的原则,牢固树立“增强质量意识、提升管理水平”的培训理念,始终坚持“提高汉语水平是基础、强化教学专业水平是核心、增强汉语授课能力是目标”的培训宗旨,努力使受训学员经过两年科学系统的强化培训,各方面素质均得到提高,能够胜任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
二、自治区“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所采取的特殊激励政策
参加自治区“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的中小学少数民族教师,采取与自学考试相挂钩的办法提升学历。即参训教师在完成培训院校教学计划的同时,可自愿参加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双语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其学历可在原有层次上得到提升和认可(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毕业证书的,可获得第二学历证书)。学历提升办法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师[2007]16号)。
三、培训对象
全疆14个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选送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小学数学、汉语、信息技术、思品、科学、音乐、美术及初中信息技术、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科目的使用母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文、理科教师。按计划,此次培训计划为759人,但由于2009年春季有80个培训计划未完成,教育厅决定将未完成的80名计划及相应经费结转至2009年秋季学期继续使用,因此,2009年秋季学期总培训规模为839人,其中,理科教师为397人(见附件1):小学数学161人,小学汉语141人,小学信息技术65人,初中信息技术30人。文科教师为442人(见附件2):小学思品60人,小学科学84人,小学音乐51人、小学美术32人;初中历史35人,初中地理53人,初中政治61人,初中音乐31人,初中美术35人。
四、培训形式、内容和教材
(一)参训教师需在我厅指定的培训院校全脱产培训2学年。培训期间,一律使用汉语授课。教学实习安排在第四学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培训基地,各培训院校要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教学实习。
(二)培训内容(2362学时,教学指导计划见附件3):
培训内容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教师的要求进行设计,由四个板块构成:公共课、汉语课、专业课、教学实践。
其中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与职业道德教育,教育理论与实践,信息技术;汉语课包括:汉语精读、汉语阅读、汉语听力、汉语写作、汉语口语等;专业课包括:基础教育新课程概论、课标解读及教材教法,学科知识及专业汉语,教师教学基本功训练;教学实践课包括:教学实习、模拟课堂训练及教学能力测试。
(三)必修课教材由我厅指定,选修课教材由培训院校选订(教材目录见附件4、附件5)。
五、培训单位和报到日期(见附件6、附件7)
(一)新疆师范大学承担338人培训任务(其中结转计划为23人),理科126人,其中小学数学29人,小学汉语32人,小学信息技术65人;文科212人,其中小学思品29人、小学音乐51人,小学科学31人,初中历史35人,初中政治35人,初中音乐31人。报到时间:2009年9月1日;报到地点:新疆师范大学文光校区(乌市喀什东路293号,乘701、52、54路公共汽车师大文光校区站下车);联系人:徐文兵;联系电话:0991-6680031、4332843、8928978。
(二)新疆教育学院承担362人培训任务(其中结转计划为33人),理科199人,其中小学汉语109人,小学数学60人,初中信息技术30人;文科163人,其中小学思品31人,小学科学53人,初中地理53人,初中政治26人。报到时间:2009年9月1日;报到地点:拟定新疆教育学院东校区(具体报到地点以“入学通知书”为主)(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23号,原新疆纺织学校,乘3、50、106路车纺校站下车);联系人:克力木、扎依达;联系电话:0991-8898125、13899918525,0991-8896257、13579828021。
(三)乌鲁木齐市职业大学承担139人培训任务(其中结转计划为24人),理科小学数学72人;文科67人,其中小学美术32人,初中美术35人。报到时间:2009年9月1日;报到地点:乌鲁木齐市职业大学教师培训学院(乌市幸福路271号,乘17、907路公共汽车成教院站下车);联系人:刘宇、伊力亚尔;联系电话:0991-2627892、13899886398、13201278185。
六、选派受训教师条件与办法
(一)选派教师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学习刻苦、身体健康。
2.小学教师具有中专,初中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教龄,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一定运用汉语听课、备课水平的普通中小学现任教师(非汉语学科小学教师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到3级以上,初中教师达到4级以上;汉语学科小学教师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到4级以上)。对少数有培训价值、自身素质较好、能够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相应水平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岁。
3.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以近三年内的成绩为准。
4.2008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水平测试成绩达到B等及其以上。
(二)选派办法
1.选派教师应充分考虑培训教师两年后学成归来的工作安排,做到统筹选拔,集中使用,保证经过培训的“双语”教师在“双语”教学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推动当地的“双语”教学工作。
2.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地、州、市现有中小学少数民族文、理科教师数量分学科分配培训名额,各地根据选派条件和分配名额组织选拔,选拔程序如下:
(1)笔试:各地(州、市)教育局按照分配名额1:1.5的比例下达各县(市)培训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拟推荐人员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汉语水平摸底测试和汉语口语能力检测,符合自治区选派条件、测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向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2)面试: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于2009年7月13日-17日期间,组织专家统一对选派教师进行面试,审查参训资格,一方面查看相关证书、证明(身份证、毕业证书、汉语水平证书、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水平测试成绩单、教师资格证原件);另一方面进行汉语口语能力面试,最终按照实有分配名额1:1的比例确立拟推荐参训教师。届时,自治区将组织专家赴各地进行督查。
(3)公示:为了增加选派“双语”教师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区要将按1:1比例确定的推荐参训“双语”教师名单在地区范围内公示三天,接受监督。对有人举报,不符合参训条件,情况属实者不得选派。公示内容包括:自治区规定的选派条件,分配给当地的培训名额(分专业、分学段)以及被推荐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任教学科、培训学科,年龄、工龄、HSK成绩、2008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水平测试成绩和当地组织的汉语测试成绩等。
(4)录取:公示结束无任何疑义后,各地(州、市)教育局将推荐参训教师汇总表(附件8、9)、登记表(附件10)以及推荐参训教师的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2008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水平测试成绩单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于2009年7月25日前用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报送我厅师资管理处(请各地严把资格审查关,上报材料中,附件8、9、10有关内容不得漏填),同时将电子信息(Excel表格形式)发电子邮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电子邮箱:ajmszc@163.com),以便我厅审查备案,发放参训“学员入学通知书”。
3.各县(市、区)教育局向各地、州(市)上报材料时,要同时上报推荐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和全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水平测试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地、州(市)教育局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地、州(市)教育局公章留存上报,其原件应退还各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也应将原件及时返还本人,以免丢失。
4.各地、州(市)教育局接到“学员入学通知书”后,要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参训教师进行“参训前教育”,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双语”培训目的和意义以及道德教育等。
(三)有关要求
1.受训教师应携带本学科(受训学科)汉维文教材(全套,汉文教材应是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
2.各地不得选派怀有身孕、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的教师或选派夫妻同时参训。选派单位要保证选送教师足期完成两年的培训任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中途终止其培训。
3.选派教师任教学段、学科必须与培训学段、学科相符,不得选派其他学段、学科教师参加培训。届时各培训院校将进行HSK摸底测试,同时进行专业摸底测试。
4.受训教师一年的人均培训经费为6600元,其中,培训费3600元/人/年、住宿费1000元/人/年、教材费400元/人/年、交通费600元/人/年、伙食补助费1000元/人/年,费用由负责培训的院校从自治区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开支。其中3600元培训费含学员教学实习费用;1000元住宿费中含被褥费用;400元教材费由培训院校为学员选购教材;600元交通费作为参训学员一年一趟往返程交通费用(限火车硬卧或长途汽车),由培训院校据实报销;1000元伙食补助费由培训院校负责按每年10个月,每月100元标准予以发放。培训院校不得再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受训期间,教师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福利、医疗费在原工作单位不变,由原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