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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安尼瓦尔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副处长

  班主任:马卡达斯  自治区教育厅职成教处副处长

  六、相关要求

  (一)对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各地、州、市(含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时组织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二)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培训费和食宿费由自治区教育厅承担,往返交通费和差旅费由原单位核销。

  (三)受训学员要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培训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请假和缺课,不得携带配偶、子女。

  请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7月15日前将《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报名表》(附件1)、《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基本情况》(附件2)、《民办教育机构一览表》(附件3)(含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和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由农职院汇总后,报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自治区教育厅联系人:努尔江 张雅轩

  联系电话:0991-2850164  2885036

  新疆农职院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0994-2348065 13999569601

  传  真:0994-2368536

  电子邮箱:xjnzyzy@126.com

  附件:1.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报名表

     2.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基本情况

     3.民办教育机构一览表

     4.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材料清单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报名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族别

职务

单 位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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