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承担20名教师培训任务(工艺美术专业)。培训时间:2009年8月2日至9月15日(8月2日报到)。报到地点:1、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培训中心(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3050号),凡乘火车抵达长春的学员从北出口出站或从南出口出站的学员有人接站;由火车站乘113路到学校正门下车即到;由火车站乘2路、302路到“吉林工师”站下车前行200米即到;由火车站乘出租车到学校,费用在10元人民币内,多收时拒付并告知13341594830。2、乘飞机抵达长春龙嘉机场,请先乘民航巴士(20元人民币)到“人民广场”站下车,上巴士后即可通知培训中心派人接车。联系人:苏顺亭;联系电话:0431-86908172、86908146、13404352106。
(十)新疆商业技工学校承担40名农业转移就业师资培训任务(烹饪专业)。培训时间:2009年7月25日至9月7日(7月25日报到)。报到地点:新疆商业技工学校(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075号,乘2路、202路、56路机械厂下车往前走100米即到),入学时请自带工装(含服装、鞋、帽)。联系人:平学仁;联系电话:0991-3791733、13109980555;传真:3716140。
(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技师培训学院承担40名农业转移就业师资培训任务(服装设计与制作专业)。培训时间:2009年7月25日至9月7日(7月25日报到)。报到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技师培训学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东台路1号),乌鲁木齐市西北路(西虹路)乘11路至兵团技师培训学院站下车即到。联系人:张展;联系电话:0991-3246959;传真:0991-3967011。
另外,拟委托区外国家级师资培训基地开办部分专业(区内无条件开办的)培训班。培训专业和基地详见(附件3)。请各地州和各职业院校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根据实际培训需求,积极选派学员参加培训,请认真填写参训学员报名表(附件7),报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我厅将根据报名情况统一组织安排培训。
四、考核结业
学员完成培训和实践内容,经考核合格由培训基地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自治区级培训结业证书》。有条件的专业受训教师可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完成培训,经鉴定符合自治区大中专院校教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复核颁发《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五、其它事项
(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自治区有关职业院校要充分认识开展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发展职业教育,提高民族教育质量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要专人负责,按照(附件4、5、6)分配的名额,组织安排教师参加培训。各地、各院校要积极为教师外出培训创造条件,解决受训教师的后顾之忧,保证教师参加培训。
(二)每名受训教师的培训费总计为5100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中培训费为3000元(其中理论培训费用为1500元,实训实习培训费用为1500元)、住宿费补助为900元(每人每天为20元,45天为900元)、伙食补助为900元(每人每天为20元,45天为900元)、教材费补助为每人3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伙食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住宿不足部分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培训院校实行报账制,所有费用要制表,请学员逐项签字,培训结束后统一报账。受训期间,教师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福利、医疗费在原工作单位不变,由原单位承担。教师往返培训学校的差旅费由原单位核销。教师在出发参加培训时,派出学校应先垫支差旅费3000元,用于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等,教师返回原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自治区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班费用:每位教师培训费总计为2550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中每位教师的费用为1920元、住宿费补助为240元(每人每天20元,12天为240元)、伙食费补助为240元(每人每天20元,12天为240元)、教材费补助为每人1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伙食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住宿不足部分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四)各培训院校要加强对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管理办法,确保教师培训质量。我厅将对培训院校开展培训的情况全程监督,绩效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在培训过程中不能完成培训目标和任务、培训效果差、教师反馈意见较多的培训院校将提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五)受训教师培训期满,由培训单位进行考核。请将考核结果、培训班总结、培训班学员情况、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图片、照片)报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经考核不合格者,由选派单位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六)受训教师必须服从培训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培训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受训教师在培训实习期间不得携带配偶、子女。
(七)其它未尽事宜请参照《关于“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业骨干教师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教职成[2008]18号)执行。
请各地、州、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务必于7月20日前按照名额分配计划(附件4、5、6)将《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业骨干教师培训报名表》(附件7)报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报名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学员推荐表(附件8,一式三份)由受训教师报到时交培训基地。
自治区教育厅职成处联系人:努尔江 张雅轩
联系电话:0991-2850164 2885036
传 真:0991-2885036
电子邮件:nurjan1@126.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联系人:郭海霞
联系电话:0991-8875379
传 真:0991-8875379
电子邮件:guohaix@xj.lss.gov.cn
附件:1.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承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业骨干教师区级培训专业和培训人数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