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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第四期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的通知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第四期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的通知
(新教师〔200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教育局,自治区各大中专学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2000〕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3〕29号)、《关于转发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自治区从2003年起,组织开展了城镇学校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支教工作。此项工作实施六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极大地缓解了部分贫困地区学校师资紧缺的状况,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巩固教育对口支援成果,带动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新政办发〔2009〕4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迫切需要,我区将于2009年9月启动第四期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教人员的选派

  自治区2009年计划安排支教教师2101名(自治区支教人员计划见附件1)。选派的支教人员必须是学校教师中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精湛、年富力强的骨干教师。

  各级支教人员的选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自治区的选派计划数额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学校的支教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组织选派(2009年自治区直属学校支教人员选派计划见附件2);地州市直属学校人员由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行署(政府)教育局组织选派;县(市、区)直属学校人员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局组织选派。

  本期自治区直属学校支教计划根据2007年《教育统计资料》中各大中专院校专任教师数量,结合“自治区高等学校师范专业和少数民族语言专业学生实习支教计划”的总体安排,按比例核定分配,各支援学校要严格落实自治区下达的支教教师人数和实习指导教师人数。为了减轻有实习支教任务支援院校的压力,原则上在大学生实习支教计划中安排了指导教师的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在下达“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计划”计划时,叠加人数适当削减,缺额人数继续选派。凡作为“自治区城镇教师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支教计划”下派的支教人员,下派时间及享受待遇按本支教计划相关政策执行;凡作为自治区大学生实习指导教师下派的支教人员,下派时间及享受待遇按实习支教计划相关政策执行。承担实习支教任务的自治区直属学校,要结合学生实习支教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支教教师,所派支教教师在承担完成好受援地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高校支教学生的管理和教学指导,确保支教学生的安全。

  二、关于建立支教工作结对关系

  为了提高支教计划的针对性,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自治区直属学校的学科特点,以及在征求受援地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自治区直属学校的支教工作与受援地区学校之间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点对点”结对支援关系。各支援学校要充分发挥本校专业优势,加强与受援学校联系,根据受援学校的实际需要,选派骨干教师参加支教。各受援学校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主动地与对口支援本校的自治区直属学校联系,及时将专业需求告知支援方,以便对方安排支教人员。要通过结对支教切实加强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之间的联系,进一步丰富对口支教的内容与形式,逐渐形成以选派教师对口支教为主、各类支援协作形式并进的教育对口支援新局面,全面帮助受援学校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改善受援学校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深化对口支援工作的内涵和效果。

  各地(州、市)及所属县(市、区)支教工作也要参照自治区做法进行相应调整,要以支援农村学校“双语”教学工作为重点,务求支教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行署(政府)教育局要严格落实自治区总体部署和指示精神,将对口支教任务落到实处,努力使基层学校成为支教计划的受益者。

  三、关于支教人员的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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