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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预案》的通知


  4、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报送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确定发现甲型H1N1疫情的学校或托幼机构,首先科学合理地实施停课、停园等措施。停课、停园期间要加强对放假学生的校外随访管理,避免其在校外与他人的相互接触和聚集。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出现蔓延情况时,经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集中停课、停园7天的措施。复课后,要对教职员工、学生健康情况进行持续14天的病例报告。

  5、当地出现集中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学校应停止举办一切大型集会和会议等活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学校和托幼机构措施。停课前,学校除应告知学生及家长、教职员工甲型H1N1流感相关防控知识外,还应让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与学校保持联系,随时报告其是否出现流感样症状。学校应主动向属地疾控预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上报防控信息。

  6、原则上,停课的范围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由小到大。如果停课时间届满,还有疫情发生,随时调整停课时间。复课前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公共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因甲型H1N1流感暂时停课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复课证明后方可复学。未痊愈的学生应继续居家或在医院隔离治疗。

  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控、疾防部门、定点医院的联系,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依法科学防控甲型H1N1流感。驻乌鲁木齐市的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要主动与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疾控中心和自治区传染病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乌鲁木齐市疾控中心以及学校所在区域的卫生疾控中心保持联系,积极争取卫生、疾控部门等的支持,在校园内一旦发现甲型H1N1流感的疑似病例,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等报告,在第一时间实施隔离,开展救治,严防疫情的蔓延。

  四、停课、放假的实施程序

  当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如果需要采取停课、放假等疫情防控措施,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在当地卫生疾控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疫情核实的情况下,经疫情风险评估后,确有必要,由当地卫生疾控部门会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提出停课、放假建议,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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