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研究成果应与批准的立项计划或者批准变更的计划相符合。
(2)最终研究成果的产权由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成员共同享有,高等教育出版社优先享有成果的使用权。
(3)论文及纸质或数字化教学资源成果等需要公开发表或者出版的,须注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职高专院校基础课程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成果。
(4)数字化资源成果需要提供基于单机版运行的光盘。
(二)时间安排:
2009年11月30日前提交《立项申请书》,逾期不予接受。
2009年12月30日左右完成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
2010年8月30日左右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一式两份和阶段性成果一套,组织中期检查。
2011年5月30日前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和项目成果。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共同组织专家对结题报告和项目成果进行终期检查和评审。对于优秀成果向高等教育出版社推荐,以论文、论文集或教材等形式发表或出版。
四、项目经费及财务管理
(一)项目经费
立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经评审立项的资助经费为每项3000~5000元不等。对重大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
项目经费将在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下发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拨付全额的50%作为前期研究经费;项目结题并经专家评审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
凡经评审确定的立项项目,建议所在学校给予相应支持,原则上项目参与学校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
(二)财务管理
经费由高等教育出版社直接支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院校;所在院校不能出具课题费发票的,支付给项目负责人。
支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院校的,在课题结束后,该院校财务部门应提供高等教育出版社财务部门可抵扣税款的课题费发票(即有红色税务局章的正式报销发票,不收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如院校不能提供上述要求的票据,将依据国家的相关财务规定,由高等教育出版社代国家税务部门在项目经费额度内抵扣税款。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的,需要项目负责人配合提供有关的账号及个人身份信息。
五、项目管理
(一)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高等教育出版社高职出版与研究中心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此项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做出总体安排,负责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等方面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