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学校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教职成办〔2009〕21号)
自治区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稳定工作方针和部署,落实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对民办学校提出的安全稳定工作要求,指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保证全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将于近期对有关民办学校开展专项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
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以举办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民办学校(或机构)。
二、督导内容
(一)办学条件:主要是检查教学设施、设备及办学所需的资质材料,包括审批机关下发的文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类机构登记证》颁发与换发等;
(二)办学体制:主要是检查管理机制运行,包括学校工作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理事会或董事会设立与运转、领导班子任职与配备、内设机构建立与完善、管理人员能力与素质等;
(三)教学管理:主要是检查教育教学管理情况,包括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的申报与审批、招生简章审核与发布、招生活动宣传与组织、学籍注册与管理、教学制度制定与执行、教师选聘与管理、教学质量监测与保障等;
(四)财务管理:主要是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财务制度制定与落实、财务机构建立与健全、财务人员资质与聘用、财务管理规范与监督、资产使用与管理等;
(五)学生管理:主要是检查学生工作情况,包括学生德育工作实施与状况、国家资助金的核发与落实、学生宿舍安全与保卫、食堂饭菜价格与伙食水平、学生卫生健康与心理辅导等;
(六)安全管理:主要是检查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学校稳定工作应急预案制定与执行、安全保卫与综合治理落实、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与使用、食堂食品安全与卫生等。
三、督导工作程序
(一)听取检查学校自查汇报,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分项实地检查及走访了解;
(三)查看相关档案资料;